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意见-pg电子游戏麻将胡了
索引号 | 640000023/2020-00163 | 生成日期 | 2020-01-15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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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美丽新宁夏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优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做到应保尽保。以确保自然保护地实有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为底线,对现有自然保护地全面进行整合优化,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问题导向,破立并举。尊重现实,面向未来,着力破解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聚焦重点任务和难点问题,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在整合归并优化、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科学有效管理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推动自然保护地空间格局分明、实际管控有力、生态价值提升。
坚持分级管理,分区管控。优化保护类型,明确保护主体,按照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新型分类体系,实行差别化管控。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自然资源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成有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科学设置各类自然保护地,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构建健康稳定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石,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奠定生态根基。
阶段性目标: 2020年,开展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及资源评估工作,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修订各自然保护地规划;启动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相衔接,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启动六盘山、贺兰山国家公园建设前期研究规划工作。到2021年,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分区分类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自然保护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到2022年,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考核指标和评估体系,规范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立标工作,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健全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体制和建设发展机制,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实现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全面建成宁夏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全区自然保护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的功能,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永续发展。
(四)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全区现有的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根据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五)开展自然保护地摸底调查及资源评估。对各自然保护地开展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价值等方面的本底调查和科学考察。调查自然保护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交叉重叠情况。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生态价值评估,重点评估现有自然保护地及其相邻区域资源本底、保护对象、管理基础、社区发展、区域规划等内容,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六)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整合归并优化边界范围,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办法,明确整合归并优化规则,严格报批程序。优化整合六盘山、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设立国家公园奠定基础,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
(七)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地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宁夏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在修订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新一轮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妥善处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原住居民密集区必需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自然保护地之间关系,对因保护对象及生境发生变化的自然保护地规划进行合理修订。
(八)启动六盘山、贺兰山国家公园建设前期研究评估工作。开展六盘山、贺兰山国家公园建设前期研究评估,按照国家公园建立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国家公园规划建设试点,确立国家公园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关键区域中的首要地位,确保国家公园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中的主导地位,确定国家公园保护价值和生态功能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九)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自治区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全区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申报,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自治区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十)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以全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及相关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多方参与、民主协商、现场勘察、协议确认等办法,评估划定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
(十一)开展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优化整合后的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所有权、使用权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
(十二)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四、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三)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分区分类开展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规划建设生态廊道,提升重要栖息地质量,促进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加强科研监测、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四)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妥善处理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问题,采取生态移民搬迁、原地规范发展、就地转型转业、政策引导退出等方式稳步推进。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等,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一般控制区已有生产建设活动,按照依法逐步解决的原则处置。区域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等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维护,但不得擅自扩大现有用地规模。依法依规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原有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防洪水利、水文水资源监测、旅游等设施,应当依法管理、运行和维护。因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土地的,须按程序报批。
(十五)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制定自然保护地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因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转产企业等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
(十六)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严格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探索性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引导控制区内的原住居民转产转业,建设民俗村、旅游村等,转型发展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生态经济,提高自然资源生态服务功能。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
(十七)建立监测体系。有序推进智慧自然保护地建设,整合已有的监测技术平台,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调查监测体系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专业化、信息化、一体化要求,新建、改造一批智慧化信息系统,有序建设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逐步实现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全覆盖、自然保护地“一张图”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动态演替情况,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
(十八)加强评估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评价指标,有序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等重要参考。
(十九)严格执法监督。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建立督查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六、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建立以国家公因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对各市、县(区)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协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一)加强科技支撑。邀请区内外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组建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为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决策咨询。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采购国内有实力的技术服务单位,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二十二)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将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包括中央基建投资在内的财政资金,建立长效资金保障机制,保障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地经费保障模式,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二十三)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现代化、高科技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
附件: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调整等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属地政府配套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移民搬迁、产业退出等政策;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变更等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起草或提出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修改意见,并依法审查办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区直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后事业单位人员划转、岗位设置等工作,指导做好岗位聘任、人员分流和安置等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处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督有关规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湿地公园的批复、边界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相关规划及数据,并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中涉及的公路、水路交通相关问题给予指导支持;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水利风景区相关规划、边界数据,提供水权、水流产权确权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提供有关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和范围界限资料,配合提供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在自然保护地开展生态旅游方面的数据;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开展相关工作,开展摸底调查、成效评估、资料汇总、成果上报工作,承担国家公园规划、申报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工作,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和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建设;
宁夏农垦集团公司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自然保护地内所辖土地利用相关资料;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调出、补划及报批工作。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确需调整出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补划地块,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自治区下达指标。
解读链接:《宁夏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