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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的基础和战略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基础和战略作用,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的类别,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的类别。
第四条 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成立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和补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九条 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四)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学科配置合理、梯队层次分明、专业能力强、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以及比较先进或者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
(五)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保存科学研究试验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够满足开展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优秀的科研基地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文批复。
第十一条 鼓励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省级长期科研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强科技创新,建立长期科研基地。
第十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 领域(学科) 国家长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建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
(一)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申报单位和长期科研基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人员变更调整等,并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规范保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等,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同时负责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 长期科研基地所属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长期科研基地归口管理单位须在土地权属变更后一个月内正式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长期科研基地主体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五条 长期科研基地可以根据科学研究需要适当自主调整森林资源,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法定手续。
第十六条 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不同类型设立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
(一)年度考核由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委员会自行组织进行,考核重点为年度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状况,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二)定期评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重点评估长期科研基地对行业贡献和社会价值。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对长期科研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进行监督,在资金、人才、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原《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14〕18号)同时废止。